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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重要性,重视个人帐户管理,纠正各种轻视个人帐户管理的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和规范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坚决纠正个人帐户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各市(示范区)及铁路、电力行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劳社厅发[2002]6号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统一个人帐户的基本内容,规范管理形式。严格按规定为参保人员真正建立起个人帐户,并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收、支和结余等信息进行管理,规范和健全个人帐户的指标体系。对个人帐户实行委托管理的统筹地区要明确委托方责任和管理权限,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个人帐户收归所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对个人帐户基金直接返还给参保职工个人的少数统筹地区,其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这种错误作法。二是要做好个人帐户基金管理工作。经办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有关个人帐户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与核算,并对个人帐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要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对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严防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同时,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2]37号)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度考核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2]55号)的规定,实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考核工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三是要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管理水平和管理手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医疗费及时结算,做好个人帐户对帐和查询服务,切实方便医保人员的就医购药;同时,要做好个人帐户基金收,支和结余等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数据的上报工作。 各市(示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统筹地区个人帐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于2002年10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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