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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5-16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2]50号 【执行日期】:2002-5-16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2]50号
【字体: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我省开展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试点工作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开展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个人缴费记录的对象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单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应本着简明、准确、安全、完整并便于操作、查询的原则。
  二、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依据
  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主要依据是缴费单位提供的经审核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缴费凭证、单位职工名册及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建立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
  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两部分;个人基本信息部分及个人缴费信息部分。
  个人基本信息部分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号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
  个人缴费信息部分内容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个人缴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应缴保险费、实缴保险费、个人参保变更和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记录个人基本信息部分和单位缴费情况。
  四、个人缴费记录的管理
  (一)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保存单位台帐和个人缴费记录,并进行定期记载,负责提供查询服务。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按规定查询本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情况。
  (二)缴费单位应制做参保人员及缴费人员明细表等基础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一次本单位和个人全年缴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三)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个人缴费记录随同转移。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未领完规定期限失业保险金实现再就业的,其个人缴费记录应予记载,并予以保留。
  (五)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出国定居,退休或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记录保留两年后予以注销。
  (六)个人缴费记录实行按月记录,对因各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月份暂不记录,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缴欠费后再进行记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实际缴费月数进行核查。
  (七)要加强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确保个人缴费记录内容清楚、准确、保存完整、安全。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建立起计算机信息管理的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备份。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先采用手工方式建立单位台帐和个人缴费记录。
  五、工作要求
  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是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稽核缴费基数、规范企事业单位缴费行为,增强个人缴费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对促进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个人核对各项数据资料,抓紧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工作,力争实现年底前本地区个人缴费记录率达到80%以上,2003年6月底前记录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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