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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现已招用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应经过培训后,在认定的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职工生活费物价指数变化的基础上,参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导线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职工法定工作时间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支付工资必须设立工资专户,在一个银行提取工资,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凭《手册》提取、发放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企业由于生产特点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工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和有关待遇。 第十八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加班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在当地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退休或失业,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退休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受医疗期和工伤医疗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依法享受医疗期和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致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法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照我省规定享受丧葬费;遗属按照我省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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