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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17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2]63号 【执行日期】:2002-6-17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2]63号
【字体:  
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保障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遵循公开、公正、合理、高效的方针,本着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和热情服务的原则,开展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 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招聘职工后应当自正式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员工就业证》。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应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或《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确需招用农民工,应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核和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签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订立、解除、终止(中止)或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及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代表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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