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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3-4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3]63号 【执行日期】:2003-3-4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3]63号
【字体:  
关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文件精神,鼓励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正处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原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并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和个体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就、失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出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资格确认。街、镇劳动保障中心首先对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进行确认,而后为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计算出领取额度,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具体数额,加盖公章。经报请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批同意后,再行组织发放,同时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在《就、失业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及《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劳动部门)”中进行相关记载,并建立好台帐。
  审核批准。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申领资格条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同时,汇总、填报《天津市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及《失业人员自谋职业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资金需求表》,每月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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