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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1-8-20
【法律文号】:沈劳发[2001]33号 【执行日期】:2001-8-20
沈阳市劳动局
沈劳发[2001]3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局(公司),中央、省在沈单位:
  现将《沈阳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调整、规范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企业深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使用市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并经劳动部门进行鉴证。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劳动合同订立
  第六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和程序。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保留一份,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引诱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或实施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未经劳动者授权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兼并、重组、产权出售后,单位法人变更,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用人单位,依据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承包人、租赁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伙经营或家庭成员联合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由营业执照确定的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除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培训、教育、保守商业秘密等协议,作为增加条款或劳动合同附件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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