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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实施"并轨"中,企业通过变卖国有资产、减持国有股所筹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首先用于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其次用于支付拖欠职工的债务。 第八条 经济补偿金实行财政专户统筹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开设"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企业自筹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均应纳入"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管理。 本级财政承担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上级财政"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直接划入;各企业将自筹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经济补偿财政专户"只能支付国有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有关主管部门因实施"并轨"而发生的各项公用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不得在经济补偿金中列支。 第十条 享受经济补偿政策的范围严格按照《沈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出中心且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 3.按并轨政策不应列入并轨范围的其它人员。 第十一条 实施"并轨"的企业需持《并轨审批表》、经年检的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部门初审并轨资格和企业性质。 第十二条 困难企业需到市经贸部门进行企业所有制性质及经营状况认定。审查以下要件: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经年检的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并轨审批表》。 同时企业要经市社险总公司、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分别审核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市社险总公司、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要在《并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三条 虚盈实亏的企业需经经贸部门协调财政部门通过会计法大检查认定。 第十四条 企业需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并轨审批表》、《并轨人员名册》及软盘、《企业并轨工作方案》、并轨人员个人档案、《劳动合同》、《进中心协议书》(现仍在中心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会计法大检查审计结论、《资金申请表》到市并轨办办理并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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