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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1-8-23
【法律文号】:沈财局字[2001]49号 【执行日期】:2001-8-23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劳动局
沈财局字[2001]49号
【字体:  
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筹集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在实施"并轨"中,企业通过变卖国有资产、减持国有股所筹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首先用于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其次用于支付拖欠职工的债务。
  第八条 经济补偿金实行财政专户统筹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开设"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企业自筹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均应纳入"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管理。
  本级财政承担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上级财政"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直接划入;各企业将自筹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经济补偿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经济补偿财政专户"只能支付国有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有关主管部门因实施"并轨"而发生的各项公用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不得在经济补偿金中列支。
  第十条 享受经济补偿政策的范围严格按照《沈阳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出中心且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的人员;
  3.按并轨政策不应列入并轨范围的其它人员。
  第十一条 实施"并轨"的企业需持《并轨审批表》、经年检的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部门初审并轨资格和企业性质。
  第十二条 困难企业需到市经贸部门进行企业所有制性质及经营状况认定。审查以下要件: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经年检的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并轨审批表》。
  同时企业要经市社险总公司、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分别审核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市社险总公司、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要在《并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三条 虚盈实亏的企业需经经贸部门协调财政部门通过会计法大检查认定。
  第十四条 企业需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并轨审批表》、《并轨人员名册》及软盘、《企业并轨工作方案》、并轨人员个人档案、《劳动合同》、《进中心协议书》(现仍在中心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会计法大检查审计结论、《资金申请表》到市并轨办办理并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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