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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1-8-23
【法律文号】:沈财局字[2001]49号 【执行日期】:2001-8-23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劳动局
沈财局字[2001]49号
【字体:  
关于印发《沈阳市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筹集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区县(市)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沈阳市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筹集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沈阳市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筹集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筹集与使用的管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案》、《辽宁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是指按照《劳动法》和"并轨"政策,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依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费用。
  第三条 企业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主体,对困难企业应坚持政府适当支持,上级财政、本级财政、企业三方按比例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补偿金使用管理要坚持统一专户管理、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拨付程序、委托银行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 筹集
  第五条 经济补偿金的主要来源为:
  1.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国有企业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的资金;
  4.专户利息收入及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
  5.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资金结余。
  第六条 经济补偿金的筹措比例为:
  1.盈利的有支付能力的地方国有企业经济补偿金原则上100%由本企业自行筹集;
  2.困难企业与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和已出中心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缺口(即当期所需经济补偿金总额-当期按规定筹集的下岗职工费中可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部分后,所需经济补偿金余额)上级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本级财政负担60%,企业负担40%;
  3.困难企业与其他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上级财政、本级财政和企业各负担1/3。
  4.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已经关闭或停产、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以及连续亏损两年以上的企业新裁员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上级财政、本级财政和企业各负担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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