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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3-2
【法律文号】:沈劳社发[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3-2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劳社发[2002]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企业离岗职工劳动关系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业办,集体公司:
  为配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加强和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企业离岗职工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劳动关系的范围、原则
  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范围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在册离岗职工,包括停薪留职、放长假、"两不找"、"三不管"、出国人员、长学长借、挂靠、挂名、长病长休职工以及当年新裁员下岗职工。
  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原则是:
  1.并轨企业实行先清理、后并轨的原则。把今年计划并轨企业作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重点,全面清理和规范并轨企业离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在理顺离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再实施并轨。
  2.依法清理、全面规范的原则。清理和规范企业离岗职工劳动关系工作,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做到分类规范,全面清理,不留死角。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对缺用工手续的,要限期补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要及时补签,职工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要整理规范。
  3.抓重点,解决突出矛盾的原则。企业要针对劳动关系中的热点和突出矛盾以及影响并轨和转制、转属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解决好"两不找"、"三不管"职工的清理分流工作。
  二、清理和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过去办理"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已实现再就业或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能安排工作的可安排适当工作。如果没有岗位或无法安排工作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今后,企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给部分职工放假、并与职工签订放假协议。协议期满,放假职工应回企业报到,对未回企业报到的,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已回企业报到的,企业有工作岗位的可安排其上岗,没有岗位或无法安排的,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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