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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
【颁布日期】:2002-12-18
【法律文号】:沈劳社发[2001]51号
【执行日期】:2002-12-18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
沈劳社发[2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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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经贸委、社会保险分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维护退休人员的利益,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劳社发[2001]10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资格的认定
1.属于城镇集体企业(不含原县属下放到农村乡镇管理的集体企业)。
2.企业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总公司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也从未参加过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3.企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到目前为止,已经停产两年以上,且无条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4.企业现在和将来都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企业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
必须经市一级劳动保障、财政、经贸、社保等部门共同认定符合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的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退休人员档案须具备经区、县(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招工录用手续(补办手续无效)。
2.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
3.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
三、职责分工
1.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经贸委、社会保险总公司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也要组建相应的工作机构。
2.经贸委牵头,会同财政、劳动、社保等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退休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4.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
5.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监管。
四、审批程序
1.企业填报《沈阳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认定表》,由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企业资格认定(市属集体企业直接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2.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沈阳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审批表》、《沈阳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退休(职)人员名单表》,并持退休人员档案到区、县(市)工作领导小组(市属企业到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由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批。
3.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沈阳市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审批表》,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保科办理发放生活费手续,由各区民政局按低保标准发放。
五、需要明确的问题
1.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中,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纳入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人员范围。
2.符合条件的人员,民政部门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次月起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按低保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低保资金配比承担。
3.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因种种原因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审批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方能纳入"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范围"。
4.下列企业及其退休人员暂不纳入按低保标准发放大镜生活费范围,待省有明确规定后,再做处理。
(1)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现已破产、关闭、注销、撤销、解体的原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
(2)九十年代以来,企业在改制时,有的地区未经政府同意,将退休人员比照在职职工实行了"一次性买断"处理办法,一次性发放500~5000元不等的退休补偿费。
附:《关于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发放生活费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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