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2-9
【法律文号】:津财社[2003]7号 【执行日期】:2003-2-9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财社[2003]7号
【字体:  
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政策,加强再就业资金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施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二、各区县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支出,包括: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经费等项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三、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区县财政预算。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道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善、数据真实、报道及时。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据实将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市财政专项补助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要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
  五、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七、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制定《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再就业资金有关补贴办法,各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 (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农民工就业管理考核准备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2005年农民工就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