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5-22
【法律文号】:沈劳社发[2002]23号 【执行日期】:2002-5-22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劳社发[2002]23号
【字体:  
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市政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实行就业认定和本人按月申领的原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对未经就业认定和不按有关规定程序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及市政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会议要求,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随意调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对失业人员轮流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对失业人员擅自停发失业保险金的作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失业人员,由过去失业人员到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报到,调整为失业人员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失业职工报到通知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科报到,办理《失业证》和《就业服务手册》,接受再就业服务。并到户口所在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就业认定手续。社区要从失业人员报到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就业认定工作。
  街道社会保障科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规定的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失业人员在十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商业银行办理"玫瑰卡",并持"玫瑰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单》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失业人员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街道社会保障科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到户口所在街道社会保障科报到,并到社区保障服务站重新办理就业认定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省直管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移交给属地社区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印发《辽宁省2003年省对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办法的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