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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7-28
【法律文号】:沈劳社发[2003]36号 【执行日期】:2003-7-28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劳社发[2003]36号
【字体:  
关于印发沈阳市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12号)精神,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实现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缓领对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申请办理缓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缓领失业保险金的主要对象是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经培训已就业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聘用的人员;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已实现阶段性就业的人员。
  二、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缓领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缓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失业人员持《失业证》、《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街道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签订《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协议书》。
  2.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每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必须携带《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街道或社区对已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以《再就业优惠证》上"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中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为准),应为其办理缓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街道或社区对已办理缓领手续的,依据《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协议书》,在其《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情况"栏,已记载申领失业保险金月份的下方,加盖"缓领期限:从    年  月至   年   月"印章,并为其输入微机、登录台帐。
  4.街道将已签订《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协议书》的失业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并填写《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报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确认其缓领期限,登录台帐、输入微机,从次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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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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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关于省直管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移交给属地社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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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办法的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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