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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12号)精神,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实现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缓领对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申请办理缓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缓领失业保险金的主要对象是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经培训已就业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聘用的人员;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已实现阶段性就业的人员。 二、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缓领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失业人员缓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缓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失业人员持《失业证》、《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街道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签订《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协议书》。 2.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每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必须携带《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街道或社区对已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以《再就业优惠证》上"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中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为准),应为其办理缓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街道或社区对已办理缓领手续的,依据《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协议书》,在其《失业证》"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情况"栏,已记载申领失业保险金月份的下方,加盖"缓领期限:从 年 月至 年 月"印章,并为其输入微机、登录台帐。 4.街道将已签订《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协议书》的失业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并填写《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报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失业保险金停(发)通知单》,确认其缓领期限,登录台帐、输入微机,从次月起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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