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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劳动局,市属行业主管局(集团、公司),中央、部队驻沈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简称"中央10号文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沈委发[1998]14号),现就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对象。按照中央10号文件的规定,进入中心的对象,主要是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合同制的职工)中合同期未满,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意见》(辽政办发[1998]4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各级各类中心: 1.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已满或未办理劳动合同手续的; 2.因本人原因而下岗及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含停薪留职)的; 3.下岗后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的; 4.下岗后已在社会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 5.按规定已在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或企业内部分流安置的; 6.本人不愿进中心、不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 7.病假长休、工伤在5~10级的; 8.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指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要安排市级以上劳模、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残疾职工、归国华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职工下岗)。 三、企业中心要严把进中心人员的"入口关",对不符合进中心条件的人员实行监督举报制度,一经举报查实,要限期清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并追回市拨再就业资金。 四、企业要以对下岗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企业转岗分流为主,向社会分流为辅"的原则,制定减人增效、定岗定员工作方案,在征得职代会(职工大会)同意后,应制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实施范围、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协议关系建立、解除和终止协议条件、政策措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同时,还要制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计划、转业转岗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中心的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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