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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地税局 【颁布日期】:1999-9-16
【法律文号】:沈地税发[1999]14号 【执行日期】:1999-1-1
沈阳市地税局
沈地税发[1999]14号
【字体: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税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各区、县(市)劳动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社区服务业的免税范围增列以下项目
  1.便民服务:打字、复印,保姆、修剪磨刀,在小区内为疏通下水管道、修理门窗,家具、维修墙面等工具租赁服务。
  2.饮食服务:配送或销售快餐的摊亭, 不含熘炒的便民小吃部。
  二、优惠政策的管理、审批
  1.下岗职工个人持市劳动局核发的《沈阳市再就业劳务组织证书》、《下岗证》,到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其《下岗证》盖讫"已备案"字样,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执照和市劳动局核发的《沈阳市再就业劳务组织证书》、《下岗证》,到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税收优惠。
  3.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组织),从事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及我市地税局规定的属于免税项目的社区服务,持市劳动局核发的《沈阳市再就业劳务组织证书》,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税收优惠。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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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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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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