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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9-9-8
【法律文号】:沈工商[1999]115号 【执行日期】:1999-9-8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劳动局
沈工商[1999]115号
【字体:  
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工商分局,劳动局,五爱市场工商管理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市政府《关于组建再就业劳务中心有关问题协调会纪要》(办综二字[1998]1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社区居民服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范围及登记管理对象
  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个人或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组织或企业,经营地点在社区内,直接面向本辖区居民或单位开展经营服务的,都应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具体范围项目如下:
  为中小学生热饭,从事家庭送配餐服务,自行车寄存,打夹克油,擦皮鞋,擦洗排油烟机,理发、美容、化妆,看车,驾驶电梯,居民楼道、小区内卫生清洁、绿化,在居民区传授音、体、舞、美,代邮物品,代购、代送生活日用(食)品(不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小图书室的书、报借阅,计时工,保姆,厨师,洗衣工、园丁、门卫、司机,洗衣、干洗店、洗染,为居民家庭清洗家具、用具,整理居室,修理门窗、上玻璃、修墙搭灶,粉刷、油刷,疏通下水道,小学生、婴幼儿寄托、接送、辅导、教育,看护老、弱、病、残、孕人员,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
  二、登记注册条件
  1. 具备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所应有的场地;
  2. 具备开展社区服务的资金;
  3. 具备必要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
  4. 具有服务技能的服务人员(持岗位资格培训证);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登记注册的程序
  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个人、组织和企业,应首先持必要的资信、场地、下岗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办理工商登记后一周内,到市劳动部门备案,办理《沈阳市再就业劳务组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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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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