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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1999-9-6
【法律文号】:沈劳发[1999]25号 【执行日期】:1999-9-6
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劳发[1999]25号
【字体:  
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通知

  市直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8号)和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等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9]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比例和调整标准
  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在现行的基础上提高28%。调整后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支付标准如下:
  1.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每人每月由原标准192元,提高到249元,月增资57元;第二年每人每月由原标准156元,提高到202元,月增资46元。
  2.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由原标准86元,提高到112元,月增加26元。
  3.失业保险费:每人每月由原标准8.7元,提高到11元,月增加2.3元。
  二、发放时间及办法
  这次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自1999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按省政府要求,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务于1999年9月14日前,按新标准将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下岗职工手里。
  1.对1999年6月底前经市就业办批准办理进中心、签协议手续并仍在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2.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经市就业办审核认定后,按新标准执行。
  3.下岗职工需补发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编制补发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名册,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到市就业办办理审批手续。经市就业办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并将补助资金划拨到行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基本生活资金后,应即日办理划拨资金手续,将专项资金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企业必须在9月14日前将提高后的基本生活补助费足额发到下岗职工手里。
  三、几点要求
  1.加强国家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各行业、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工作,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做好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对不按要求进度开展工作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2.国家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会同审计局、劳动局加强国家补助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与审计,对套取、挪用国家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补发工作,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全面理解和正确领会中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国家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到下岗职工手里,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国五十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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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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