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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4-1-9
【法律文号】:宁政发〔2004〕14号 【执行日期】:2004-1-19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4〕14号
【字体:  
批转市建委《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建委拟定的《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及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遗留问题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及处理意见
  (市建委 2003年11月)
  全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已持续了近一年时间,为进一步加快此项工作的推进,彻底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归纳整理意见如下:
  一、涉及不符合规划规定的:
  1、遗留问题涉及到原已有规划设计要点的间距要求与现要求不符的:
  处置意见:按照原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证。
  2、涉及规划红线内建筑未拆除的:
  姜家园B3组团(红线内南京市港务局老干部活动中心一直未拆除)。
  处置意见:考虑到群众已入住多年,且南京市港务局已承诺若出现问题由其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下关天江公司书面报告,并由下关区政府做出承诺,今后若出现问题由其负责解决,经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备案后,由市规划局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涉及到已安置入住的部分底层房屋改变用途的:
  处置意见:原底层为非住宅的房屋,但实际作为复建房进行安置,考虑到群众已入住多年,为尽快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由规划局按照底层为住宅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涉及到底层居民租住开发企业自有公房的:
  处置意见:房屋间距不符合2003年12月31日前规定标准的,但底层居民租住开发企业自有公房,由开发企业做出如居民对房屋间距问题有疑义,由开发企业负责对其进行调剂的承诺后,房屋“两证”办至开发企业名下。
  5、涉及到用于安置的门面房加层问题的(对周边无影响):
  处置意见:由规划局进行核查,如不影响周边居民房屋规定间距,则经处罚后按现状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涉及到与小区外部有规划矛盾的(间距不足):
  处置意见:考虑到群众已入住多年,对于房屋与小区外部建筑间距不足问题,由建设单位及其所在区(主管单位)做出今后在此事上出现问题责任自负的承诺且由市解决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协调小组备案后,由相关部门继续办理手续。
  二、涉及施工资料不全、无竣工验收报告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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