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的规定,现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与豫政[1998]22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河南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暂行)
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
Vn-1——职工退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J÷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