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12-26
【法律文号】:闽政[2003]24号 【执行日期】:2003-12-26
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3]24号
【字体:  
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闲置土地,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采取无偿收回、委托交易、延长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
  2、虽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违反《土地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在动工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地下文物等需要迁移或因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而中止开发建设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处置:
  1、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对福建铁路建设(集团)龙岩铁建水泥有限公司主辅分局改制分流实施方案的意见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的公告
·转发省整规综合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
·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