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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盘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闲置土地,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采取无偿收回、委托交易、延长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 2、虽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违反《土地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在动工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地下文物等需要迁移或因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而中止开发建设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处置: 1、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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