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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25
【法律文号】:甘政办发【2003】131号 【执行日期】:2003-11-25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3】131号
【字体:  
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岩石甘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循《条例》基本精神和原则,紧密结合甘肃实际,着眼于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着力维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协调配套,覆盖全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制度体系法制化,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
  (三)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五)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州、地)级统筹。目前实行县级统筹的试点县(市、区),一并纳入市(州、地)级统筹。
  (六)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以及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七)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基金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为了确保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中提取3-10%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统筹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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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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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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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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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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