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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记帐利率以复利计息。记帐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项因素,每年上半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5.当年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记帐利率为:本年记帐利率×1.083×50%。参保人员退休(养老)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继续计息。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每年定期向参保人发放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 6.缴费年限间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间断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 7.从1998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8.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人单位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手续,从死亡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金的支付。 9.职工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也可选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应在出境定居前选择决定。 对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养老)并出境定居的人员,除一次性支付统一制度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外,对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按上述办法结算时应扣除退休(养老)后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10.个人帐户支付项目为:离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和救济费;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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