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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6-25
【法律文号】:吉政发[1998]22号 【执行日期】:1998-7-1
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1998]22号
【字体: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础养老金=市(州)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养老金=统一制度前(1995年、1996年、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3.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统一制度前3年职工缴费工资占退休当年本省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上一年本省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4.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初期,基本养老金标准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就高不就低。凡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标准的,在1998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超出部分按30元封顶,以后不再封顶。
      按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职工档案工资一律封定在1996年12月31日。按老办法支付月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封定档案工资×退休金计发比例+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的10%养老金+各项补贴、津贴
      (四)1995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养老)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规定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的人员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办法实施后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不再折算工龄。
      (六)本办法实施前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在基础养老金中分别加发本人退休上年度市(州)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5%和10%的特殊贡献待遇;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省(部)级和国家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应由授予机关或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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