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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6-25
【法律文号】:吉政发[1998]22号 【执行日期】:1998-7-1
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1998]22号
【字体: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业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原则和意义,提高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要组织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政策性很强,要通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地税局、工商局和国有商业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
      三、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慎重行事,妥善加以解决。遇到涉及全局性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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