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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性。部分行业和用工单位屡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企业长期拖欠工资,损害全省改革开放的形象。这一局面必须尽快加以扭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督促拖欠单位尽快支付拖欠工资并防止新的拖欠。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稳定和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加强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要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用工单位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责令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劳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有关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用工单位必须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必须将工资提前在离法定节假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农民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大多数农民工的同意,同时报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履行程序不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按拖欠工资处理。 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信用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农民工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公布检查结果,对有关用工单位提出预警。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社区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建立用工单位工资发放备案制度,使用农民工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3日内,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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