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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保险局 【颁布日期】:2004-1-12
【法律文号】:沪劳保农发(2004)1号 【执行日期】:2004-1-1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医疗保险局
沪劳保农发(2004)1号
【字体:  
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2、从业人员从农保转为镇保的,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扣除已计入个人帐户部分,下同)按同年镇保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以下简称镇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其中,从农保转入的1992年底前的单位缴费总额,统一按1992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2003年镇保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折算后,计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从农保转入的1993年1月至2003年10月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按同年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2003年镇保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
  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高于同年镇保缴费标准的部分,可按规定划入镇保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农保每一缴费年度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经本人申请,可以并入单位同年缴费总额折算其镇保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划入镇保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
  (二)从镇保转至城保、农保,缴费年限及个人补充保险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1、从业人员从镇保转为城保的,镇保每一缴费年度的单位缴费总额按同年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后,计算其城保的缴费年限。
  个人基本保险帐户储存额按折算后城保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个人基本保险帐户记帐比例确定的标准记入,从镇保转入的个人补充医疗保险帐户(X2)的余额划入城保个人医疗保险帐户。
  2、从业人员从镇保转为农保的,其镇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农保的缴费年限。
  从镇保转入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的储存额和医疗保险帐户(X2)的余额,由镇保、医保经办机构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从城保转至镇保、农保,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衔接办法。
  1、从业人员从城保转为镇保的,其城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为镇保的缴费年限。
  从城保转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和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余额分别划入镇保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X1)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帐户(X2)。
  2、从业人员从城保转为农保的,其城保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农保的缴费年限。
  从城保转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划入农保个人帐户;个人医疗保险帐户的余额由医保经办机构清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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