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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人事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省人事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完成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对我省人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提供信息、咨询、决策服务。 第三条 人事劳动保障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统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统计;事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情况统计;人才劳务市场和人才情况统计,就业与失业统计;劳动报酬统计;培训与就业服务统计;劳动关系统计;社会保障统计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与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的人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各市县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机构或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市县人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保障统计调查计划; (二)综合管理人事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三)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业务统计报表;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其他部门制定人事劳动保障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负责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对口业务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的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劳动保障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本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劳动保障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 (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劳动保障统计调查表、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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