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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10
【法律文号】:浙政[1997]15号 【执行日期】:1998-1-1
省人民政府
浙政[1997]15号
【字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帐户全部从个人缴费中划转。
  1996年1月1日起按职工缴费额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记帐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每年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职工退休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个人帐户余额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继续计息。
  (五)1997年12月31日以前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个人帐户;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规定支付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移作他用。
  五、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简称“中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为职工退休时上年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暂时另加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具体数额由市地测算,连同“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并报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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