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10
【法律文号】:浙政[1997]15号 【执行日期】:1998-1-1
省人民政府
浙政[1997]15号
【字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三)“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的,“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1998年1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由企业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均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和从事井下、高温及有毒有害工作,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可增发一次性补贴,补贴数按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折算。
  (六)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时,基本养老金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1997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养老待遇不再重新处理。
  (九)建立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补足。
  (十)职工退休年龄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放宽职工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六、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本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企业离休人员(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照机关离(退)休人员政策调整离(退)休金。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关于公布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