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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10
【法律文号】:浙政[1997]15号 【执行日期】:1998-1-1
省人民政府
浙政[1997]15号
【字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七、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统一费率、统一调剂基金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现由县级统筹直接向省级统筹过渡。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范围、对象、项目、基金提取基数和比例等,统一进行调整和规范。在此基础上,着手研究省级统筹方案。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从1998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一次性提取的调剂金和定期提取的调剂金两部分组成。一次性省级调剂金,按能够支付全省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从各地(包括宁波市及所属各县市)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数额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按参保人数和一定的金额核定。定期省级调剂金,每年从各地(包括宁波市及所属各县市)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中按1%的比例提取。
  一次性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职工退休高峰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基金收不抵支以及离退休人员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的调剂;定期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全省当年的余缺调剂。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劳动厅、省社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工作,为今后全面实施省级统筹打好基础。
  八、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提倡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及支付能力,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数额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具体补充方式、标准等由企业确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实行。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其余部分从企业工资储备金中开支。
  九、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工作。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为征收,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使用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省社保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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