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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12-10
【法律文号】:浙政[1997]15号 【执行日期】:1998-1-1
省人民政府
浙政[1997]15号
【字体: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各级劳动、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省、市、县三级均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强化社会保险机构的服务职能,加快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尽快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为发放,努力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活力。
  十一、加强社会保险机构建设
  (一)各地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要保证社会保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下大力气抓好基础管理工作,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的管理,注意搞好窗口建设和窗口文明服务,主动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树立社会保险机构的良好形象。
  (三)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基本原则,做好全省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当前,重点是对养老保险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统一开发建设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做到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牢固树立为企业、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的意识,为推动我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十二、其他
  (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查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省劳动厅、省社保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省体改委等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通知的贯彻实施。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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