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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2-23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公[2002]201号 【执行日期】:2002-12-23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公[2002]201号
【字体:  
关于市县部分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海南省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1994]16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县部分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市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六定"(定机构名称、定职责范围、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定隶属关系或兴办主体、定经费渠道)工作完成后,凡经市县编制部门核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实施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
  二、程序
  1、市县人事部门可根据编制部门下达的事业单位"六定"方案,提出本市县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名单,并以市县为单位将名单和实施方案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批。
  2、市县人事部门负责本市县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过渡公务员工作,指导各单位进行职位分类,编制职位说明书,对拟过渡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将通过资格审查拟参加过渡考试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3、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组织拟过渡人员进行过渡考试。
  4、各市县人事部门对考试合格人员组织考核,并对拟过渡人员在本单位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填写《海南省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编制部门下发的"六定"文件,经市县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批(海口、三亚市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
  三、全面落实公务员制度
  完成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事业单位,要全面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认真实施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纪律、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职位轮换、工资保险福利及退休、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
  四、要求
  各市县人事部门要把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过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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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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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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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提前离岗人员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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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门诊治疗病种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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