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2-5-22 |
|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2]53号
|
【执行日期】:2002-5-22 |
|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2002]53号
|
| 关于全省工商系统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复函 |
![]()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全省工商系统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人员补偿标准问题的请示》(琼工商人字[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社部发[1994]481号)文件有关规定,同意对全省工商系统在本次机构改革中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按其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计发基数按本人2001年10月应达到的基本工资(指统一加浮动70%标准)计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