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2002年度(适用期至2003年6月30日)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5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69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5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9元),适用于琼山市、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9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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