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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2-9-17
【法律文号】:琼财会中[2002]1053号 【执行日期】:2002-9-17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琼财会中[2002]105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委办公室,省直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海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海南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琼财会中[2000]316号),我省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实行银行统一发放到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为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实行工资统一发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二)坚持规范财政供养范围的原则。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按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准确核定人员编制,严格按编制进入,合理确定财政供养范围。
  (三)坚持发放项目,标准规范统一的原则。根据国库集中统一支付的需要,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工资的执行项目、标准进行清理、保证工资执行项目、标准规范、统一,增强个人开支项目、标准的透明度。总的要求是:工资发放项目必须统一;工资发放数额必须达到海南经济特区统一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市县可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决定工资的浮动比例。
  (四)坚持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在经费预算安排上,要优先保证工资支出的需要,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地方,要千方百计组织收入,科学调度资金,确保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五)坚持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要确保人员、工资项目、工资标准准确无误,工资代发银行要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实施范围、内容
  (一)工资统发人员是指由省、市(县)、乡(镇)三级财政供养的人员。纳入工资统发的财政供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民团体的编制内在职职工、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原全额管理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分流人员、离休人员。在职职工、分流人员、离退休人员须分别造表报送。
  省直驻外单位、垂直管理单位(省级除外)、原差额管理单位、转制单位、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人员和社会保障机构发放离退休费的人员暂不纳入本次工资统发范围。具体统发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另外行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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