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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1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2]20号 【执行日期】:2002-2-1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2]20号
【字体:  
转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局、省农垦总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各类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根据《意见》规定的各职级应具备的条件,清理核查,对于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要拟定计划,督促其在5年内达到相应条件。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2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清理核查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清理核查情况书面报告我厅社会保险处。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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