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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就有关职工流动时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1]122号)规定范围的从业人员流动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时,不再执行该通知第五条 规定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改按国家规定标准由财政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转入一次性补贴。 鉴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已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仍然保留,在计算该项补贴时,应当扣除1998年1月至2000年10月的机关(或单位)工作年限。 二、机关中按本省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实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三、从业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流动时,其医疗保障办法按本省规定的转入单位的医疗保障制度执行。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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