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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 为了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现就1992年1月以后拖欠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从业期间企业和个人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少报、漏报、瞒报)及利息应一次性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从2000年11月起,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00]78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二、按规定应参保缴费而从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申报缴费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核定后,可以补缴;滞纳金的征收依照我省现行各项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经核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的,其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单位及个人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然后办理退休;从业人员办理转移手续时,允许在其补交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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