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2-10-8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2]224号 【执行日期】:2002-10-8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人劳保[2002]224号
【字体:  
关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稽局:
  为了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现就1992年1月以后拖欠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从业期间企业和个人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含少报、漏报、瞒报)及利息应一次性补缴;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再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从2000年11月起,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00]78号)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二、按规定应参保缴费而从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申报缴费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核定后,可以补缴;滞纳金的征收依照我省现行各项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经核定单位确无缴费能力的,其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可以补缴单位及个人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然后办理退休;从业人员办理转移手续时,允许在其补交拖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办理转移手续。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关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垂直管理部门驻市县单位社会保障经费问题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