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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3-12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2]29号 【执行日期】:2002-3-12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2002]29号
【字体:  
关于拖欠养老保险费单位从业人员到龄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由单位发放是否妥当问题的复函

  万宁市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拖欠养老保险费单位从业人员到龄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由单位发放是否妥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 规定,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应当鉴定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或代缴《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当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导致从业人员退休后未能按真实情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享受而未能享受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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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05年和2006年调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为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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