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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4-28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2]47号 【执行日期】:2002-4-28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2002]47号
【字体:  
关于到龄退休人员中断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复函

  万宁市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中断缴费年限计发退休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从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办理退休。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并以其终止缴费时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以其终止缴费的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终止缴费的上年度是指本人累积实际缴费年限的最后年度(即缴费年限往前合并,每满12个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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