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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0-30
【法律文号】:黑劳社发[2003]122号 【执行日期】:2003-10-30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
黑劳社发[2003]122号
【字体:  
关于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切实减轻省直参保人员中恶性肿瘤患者进行门诊放、化疗的经济负担,更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现就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恶性肿瘤患者需门诊放、化疗的,放、化疗费用及放、化疗期间相关费用(医保内费用)由统筹金支付70%。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人员由公务员补助金支付20%,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人员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支付20%。个人自负10%。
  二、上述患者放、化疗期间使用乙类药品和部分支持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不再负担其自负部分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也按此办法结算。
  三、放、化疗患者购药可参照门诊十种特殊疾病患者购药方法到指定药店持处方购药,于指定时间凭门诊病历、处方及财务票据到医保中心报销。
  四、恶性肿瘤患者门诊免疫治疗、内分泌激素治疗可参照本办法报销。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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