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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1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2]12号 【执行日期】:2002-2-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2]12号
【字体: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发函[2001]2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因在《辽宁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25号)中已有规定,对列入"并轨"的国有企业,应按此规定执行到"并轨"工作结束。对未列入"并轨"的企业,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新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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