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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3-4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2]19号 【执行日期】:2002-3-4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2]19号
【字体:  
关于海城市实施并轨前转制企业职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鞍山市人民政府:
  接到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鞍山市政府关于海城市执行并轨政策之前解除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报告》(鞍政[2001]87号)后,我们会同省财政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向省政府提出我们的意见,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鞍山市海城市在全省实施并轨前已经实行了转制的地方国有企业,及其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属于这次并轨的对象,不能纳入并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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