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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人月。 第十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也不得附加限制人身自由与权利的非法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短不能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三条 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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