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5-20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2]48号 【执行日期】:2002-7-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2]48号
【字体: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之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15日内办理完其它有关手续。
  
本文共8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国家税务局、朝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登记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明确全民合同制职工并轨经济补偿金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