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 你单位《关于明确辽宁省建设集团全民合同制职工"并轨"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的请示》(辽建集报[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在实行劳动合同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辽政发[2001]25号第五条 第三款,即"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不含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下岗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本企业在岗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现行政策,这个群体应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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