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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2-8-11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2]85号 【执行日期】:2002-8-1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劳社发[2002]85号
【字体:  
关于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自1998年全省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启动实施后,全省地方国有企业按照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已有部分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将陆续关闭。为做好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下岗职工已经全部出中心,实施并轨的国有企业,要在1个月内关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停止运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关闭后,在关闭遗留问题的处理交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指并轨后关闭、被兼并、转制的企业)承担。
  2.认真做好务类资料的整理归档。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关闭前,要对进中心下岗职工的各项资料(包括建立企业再就业服务心的批复文件、下岗职工进中心协议书、下岗职工登记表、生活费发放明细表、劳动保障部门的进中心下岗职工人员认定表及资金配比认定单、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明细表、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个人情况等)进行认真整理,分类归档。
  3.做好资金清算,及时封存财务帐目。准备关闭的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认真清理各项资金往来凭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帐、存档。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其它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各项财务往来帐目封存。
  4.认真做好资料移交和关闭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即将关闭的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劳资部门移交各类资料,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移交的资料接收后,下达关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书。
  5.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善后工作。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做到人员去向、劳动关系、资金使用、帐目资料"四清"。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将结余资金收回,并将审计报告汇总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6.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开展劳动保障代理业务,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保管个人档案、办理社会保险接续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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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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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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