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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11-8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2]106号 【执行日期】:2002-11-8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2]106号
【字体: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中心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中心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你市1998年以来,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已经明确,不属于这次并轨范围。
  2.根据辽社保办发[2002]6号文件精神,对这部分人群中确实没有实现再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这部分人中生活困难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3.希望你市按照市里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认真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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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2006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在"并轨"中变现国有资产偿付拖欠职工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中心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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