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中心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你市1998年以来,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已经明确,不属于这次并轨范围。 2.根据辽社保办发[2002]6号文件精神,对这部分人群中确实没有实现再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这部分人中生活困难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3.希望你市按照市里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认真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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