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含沈阳市):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对省内中直、省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实行委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中直、省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适应当前我省劳动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省厅决定将驻各市(不含沈阳市)中直、省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委托给各市劳动监察大(支)队。 二、受委托的劳动监察大(支)队应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签订书面委托书。劳动监察大(支)队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罚款由劳动监察大(支)队收缴并上交财政。 三、对中直、省直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实行委托是我省劳动监察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化,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完善内部制度,严格执法,认真接受省厅的监督检查,保证执法的准确公正。 四、各市劳动监察大(支)队于12月27日前派人带公章到省厅法律处办理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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