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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2-2-7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2]13号 【执行日期】:2002-2-7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辽劳社发[2002]13号
【字体:  
关于在我省通信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通信运营企业、专网单位:
  为保障通信市场有序运作,确保通信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关于加强电信市场管理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决定对我省从事通信行业技术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通信行业所属的各通信运营企业从事技术工种人员,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中所有从事通信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人员(包括短期临时工),均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工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其中,属劳动力和社会保障部分布的90个必须持证上岗的工种,按照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要求,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属于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见附件)要在2005年底前达到全部持证上岗要求。其中,电信营业员、无线寻呼话务员、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数据通信机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等5个工种,必须在2003年底前全部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二、我省通信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通信管理局统一领导,在省通信管理局成立指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辽宁通信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鉴定公告,组织考评人员队伍,提供命题服务,指导通信行业特有工种职业鉴定站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地方社会化管理体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的通知》(辽劳字[1997]7号)规定,对行业特有工种的鉴定工作,认真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对主要工作环节和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鉴定许可证制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由政府批准的鉴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属于通信行业特有工种的,省通信管理局要根据我省通信行业鉴定工作需要,做好建站的布局规则,按照特有工种鉴定站设立标准和审批程序,逐步健全我省通信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鉴定许可证和牌匾。属于通用工种的,地方已有鉴定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鉴定所组织鉴定工作,地方没有鉴定所的工种,也可依照鉴定所的设立标准,由通信行业部门推荐,按照《辽宁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在通信行业所属符合建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鉴定所,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和牌匾。对于一些较大企业的主体工种,也可在企业结合生产运行组织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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